第十四条

有效

南广河流域干支流岸线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南广河干支流岸线。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