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有效食品配送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