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可以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抽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