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能力建设,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室建设的规范和指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食品安全检验技术。鼓励食品生产加工者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