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抽样人员应当保存或者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进货凭证等可追溯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