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六十八条有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被采样单位应当配合开展样品采集、数据收集工作,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