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和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