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