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