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五节 网络食品经营第六十四条有效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方式向公众开展食品营销活动,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所展示的食品应当是真实商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