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