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入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开展入网服务活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入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留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或者备案信息等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入网服务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