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五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段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划定区域经营。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