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保证网络食品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