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五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二)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三)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