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

(二)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三)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