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五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