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三)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