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并进行公告: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终止生产经营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生产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