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四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主体业态或者经营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