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四十七条有效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收到备案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颁发备案证,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