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表;

(二)备案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向食品小经营店发放备案证并书面告知从事食品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