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