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四十三条有效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五)生产的主要食品类别和业态;(六)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