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对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小经营店和摊贩,不需要备案。许可和备案不收取费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具体认定标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许可证、备案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