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