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食品召回义务。召回食品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召回,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