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