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检查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实健康证明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