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有效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