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