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有效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