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快推进种养循环一体化,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推进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