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绿色化。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实行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建设普及符合地区实际的农村卫生厕所,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