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充分考虑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状况、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探索开展多余水权、碳权交易,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转换。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