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调查工作,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送交文化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将电子档案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份。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