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展演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教学、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