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时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名录。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