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数字化保护业务规范,运用数字化采集、储存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与表现形式、演变过程,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并建立数据库和网络平台进行展示、传播,实行数字化保护。
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数字化手段向国内外传播推广。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统工艺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