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管理、利用和研究等专门人才。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支持、引导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相关专业或者传承班,建立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人才。

文化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应当通过招募学员等方式,推广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