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申请获得国内外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等,依法为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