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