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