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