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听取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