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尊敬历史人物,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