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尊敬历史人物,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