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传承优秀乡土文化,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革除陈规陋习;

(二)保持街道和庭院干净整洁,不随意堆放杂物;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五)不乱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包装物及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六)其他文明乡村建设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