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邻里和睦、友爱互助,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挂犬牌、束犬链,主动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在养犬严格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遗弃宠物;
(二)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乱搭乱建,不私拉电线、缆线、管线,不在公共绿地开垦私人菜地、养殖家禽家畜;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不高空抛物,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或者健身、娱乐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使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六)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