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以瞬间提速、猛踩油门、改装车辆等方式制造噪声,不违规使用远光灯、鸣喇叭,驾驶人员或者乘车人员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减速慢行,通过学校、商超、村庄等人流量较大路段及积水路段时低速慢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时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道行驶,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规载人、载物,不逆向行驶、抢道行驶;电动自行车挂牌上路,驾驶、乘坐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四)车辆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车辆通行通道,非机动车停放不占用机动车车位;
(五)行人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机动车道、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戏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合理控制音量;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违规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霸占座位;
(七)其他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