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依法开展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和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约定禁毒方面的内容,成立禁毒联防队(禁毒小组)、村民理事会等民间禁毒组织,协助做好禁毒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