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考评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日常工作由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禁毒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禁毒责任分工,履行禁毒职责。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