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追责问责。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